内容摘要:
土家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自己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并成为他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在土家族的风俗习惯中包涵了许多调整民族内部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家族习惯法既有优良、先进、值得肯定的东西,也有封建、落后、迷信的东西,必须对其封建、落后、迷信的东西进行改革,而对于好的有积极作用的民族文化应该给予提倡和保护。
关键词:土家族 传统文化 习惯法 改革
土家族分布在今天的湘西、鄂西、川东、贵州东北部地区,建国以后,在这些地区先后成立了湘西、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黔江、酉阳、秀水、彭水、石柱、沿河、印江、宜昌长阳、五峰等9个自治县以及一些土家族民族乡。土家族的祖先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创造了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自己民族的文化特色。
土家族传统法律文化的闪光点
1、乡规民约具有法的权威和功能,土家族习惯法涉及的乡规民约,其内容十分丰富,如:封山育林公约、保护秋收公约、收拣桐茶公约、水井公约、维护地方公约等,其成文法少,不成文法居多,表现为口头传录和行为继承。土家族地处五陵山区,由于中央王朝统治权力影响较弱,这种习惯法发挥作用很大,持续时间很长,富有生命力。
2、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土家族是一个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的民族,他们虽然处在比较偏远的山区,但十分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每当有外敌入侵的时候,他们便拿起武器,保家卫国。如明朝的抗倭斗争、近现代的鸦片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土家族人民踊跃参加,爱国主义精神成为土家族人的传统精神,由于土家族人民生活的环境比较差,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他们勤劳勇敢,同大自然作斗争,而这种民族性格在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反抗剥削压迫,翻身求解放的斗争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3、土司制定了严酷的刑法和愚民政策。土家人世代居住在比较偏远的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和生产力往往非常落后,而且在解放前,土家人也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受到当地统治者的欺压和剥削。从元朝时设置土司,土司实行集权专制制度,对土民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定了严酷的刑法,其刑法重则斩首,轻则施以宫刑、断指、割耳、杖责等,比当时封建王朝的刑法还要残酷,且由土司一人随意判刑,土民生存权也难以得到保证。土司实行“土民皆不受学”的愚民政策,到清朝雍正十三年(1735)改土归流之前,土家族子弟没有读书的机会,完全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土司子弟却从小刻苦读书,土家族人民虽然不能读书,却保留了巴人能歌善舞等民俗文化遗存。解放以前又受到汉族和土家族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土家族贫民过着非常悲惨的生活,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政府实行了尊重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方针政策,各民族一律平等,互相帮助,共同发展,土家族人安居乐业,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改革开放以后,广大土家族人民分到了土地,生活条件大大改善,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土家族人民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南下外出打工,生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条件大大改善,逐渐跟上了时代的步伐。
4、诚实守信,热情好客。土家人的借贷不写借据,亲属间的相互借贷和短期借贷也不收利息,这种借贷无字无据无定期,全凭信用,条件一好转就自觉偿还;当本人不能偿还时,有子孙偿还,真正做到父债子还。土家族还是一个助人为乐、团结进步的民族,农活对土家人来说,单家独户难以进行,他们就互相帮助,如谁家在修房造屋、农忙的时候,土家人就主动帮助,并且不计较报酬,哪家有红白喜事的时候,同村居住的妇女就帮助生火做饭,男子就挑水劈材。土家人十分好客,客人临门,必盛情款待。吃饭的时候,一般这家的女主人会给客人夹菜,而自己却不上桌子吃饭,等客人吃饱喝足之后,自己才吃饭,以示对客人的尊重,在客人吃饭的时候从不让客人的碗空着,不等客人吃完,善良的女主人就给客人加饭,男主人也绝对不会和客人抢着吃,好的菜总是请客人先吃,自己才吃,即使是孩子也是这样的。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诚实而善良的土家人还保留着这一美好的传统。
5、婚姻家庭是土家族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普通土家族百姓的婚姻形式都是一夫一妻制,当然改土归流之前的土司例外,可以一夫多妻。土家族聚居区还有其他民族居住,他们各个民族互通婚姻,当然对通婚范围有规定,禁止同一父系血统的人结婚,舅表、姨表、姑表关系之间禁止结婚,这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还有禁止同姓的人结婚,尽管彼此没有血缘关系,承认转房制,包括弟与嫂,姐夫与小姨之间的婚姻。结婚的年龄女子通常在15至16岁,有的还是童养媳,男子一般在20岁左右,不过现在多数土家人结婚的年龄都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即男子不得低于22岁,女子不得低于20岁,但是也有少数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结婚,比如有的土家族女子在小于20岁就结婚了,这一现象在偏远的农村表现得比较突出。婚姻方式主要是包办婚姻,在建国以前尤其突出,当子女长到一定年龄,家长就开始为其张罗婚事,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都是处于被动地位,只要是父母选定,都得同意,而且在结婚之前彼此不得见面,不知道对方是否健康,是否美丑。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家族人还存在着少量的包办婚姻,而且至今不能完全杜绝,其中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居住地比较偏远,文化比较低;二是少数父母还保留有封建家长制作风等等。不过大多数土家人还是自由婚姻。
在土家族的习惯法中,规定土家族人如果男女双方订婚之后,就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对人们的婚姻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男女双方一经定婚,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婚约,否则便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受到处罚。如果其中一方不愿继续发展关系的话,即“悔婚”,如果是男方悔婚的话,便不得索回送给女方的彩礼,有的还要给女方一些补偿;如果女方悔婚,则要全部退回所有彩礼,这一风俗延续至今。有的地方甚至还存在着“抢亲”这一陋俗,就是说双方订立婚约的男女,经过双方家长默许,在女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男方采取强制性的婚姻行为。在土家人中,已经出嫁的女儿是不能享有自己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因为土家族人在嫁女时候已经给女儿置办了丰厚的嫁妆。在无子家庭中,女儿招“上门”女婿,所生的子女必须随母姓,而且“上门”女婿的地位低下,所以在土家人中一般是不会让自己的儿子去做“上门”女婿的。在土家族山寨中,最注重长幼有别,尊老爱幼,家庭和家庭中的内外事务均由长辈来操作和决定,晚辈不得插手。对在婚姻家庭中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土家人的习惯法中涉及的内容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改革土家族的法律文化
毋庸讳言,在土家族的法律文化中既有优良、先进、值得肯定的东西,也有落后、封闭,迷信的东西。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世纪,优良的法律文化将会继续发挥它对精神文明的促进作用,不良的法律文化会逐渐被社会所淘汰。由于这种文化对土家族有着很深的影响,至今在土家族人民中还起着一定的作用,必须加以管理和调节,并对土家族法律文化中愚昧落后的地方进行改革,对于不良的可以任其自生自灭,对于好的有积极作用的民族文化应给予保护和提倡,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1、改革土家族的法律文化必须与社会主义建设相协调。要历史地辨证地看待土家族的法律文化,今天的土家族山寨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体制和一切适应土家族社会发展的新制度。把那些有利于民族的进步、社会发展的成分吸收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来,才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行为规范与伦理道 德。对于土家族的习惯法,我们应该用马列主义的法学观点对其进行解剖、审视、废除那些封建落后的、愚昧的东西,剔除那些带有宗教、神权色彩的成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对其进行科学的鉴别和扬弃,把那些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利于民族的进步、社会发展的成分吸收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其法律效力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主义的行为规范、伦理道德也才能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所以,我们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中,必须注意到民族地区的社会特点和民族特点。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家族地区和全国一样,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改革开放,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土家族地区由于比较偏远,传统文化中的那些已经过时的,阻碍社会发展的陋习、观念、传统意识还没有彻底消失,甚至有的还有所复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中,改革习惯法,必须与社会主义的整体建设结合起来。
2、必须与我国的西部大开发结合起来。因为西部土家族民族地区的现代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习惯法在当今土家族地区仍然具有影响,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西部最大的实际就是其西部地区的法律文化,包括土家族的法律文化。为此,应把国家法与习惯法结合起来,促进西部开发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在西部大开发中,如民族风情旅游,对少数民族的乡风民俗是发扬还是破坏?民族地区的安定关系着整个民族地区的发展,在党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今天,民族地区的安定和发展更是关系着整个西部的发展,因此,民族地区的立法显得更加重要,这就要联系民族地区的现状,对民族地区民族生活习俗、习惯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在充分了解并理解、尊重民族习俗的基础上进行立法。
3、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化教育事业,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重要条件。如前所述,土家人的教育比较落后,尤其是解放以前,大部分土家弟没有上学的机会,甚至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家庭贫困、经济落后等原因,很多家庭无法送子女上学读书,仍然有一些土家族子弟没有受到教育,再加上男尊女卑的封建残余思想在作祟,一些贫困家庭的土家族的女孩更是没有上学的机会,受教育的普及率相当低,基本上处于文盲半文盲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家庭环境、家庭经济收入、人们的思想等发生了变化,大部分土家族子女能够入学接受教育,但是教育水平还是比较低下,没有从根本上扫除文盲半文盲状态。直到二十世纪90年代末期,才开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土家族人民响应党的号召纷纷送自己的子女上学读书,文盲半文盲大大减少,普及程度大大提高,1999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还通过了湖北省政府的普九验收,许多土家族子女纷纷考上大学,外出求学,文化水平真正上了一个新台阶。国家真正在西部地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是在2006年春,国家拨款300多个亿帮助广大西部地区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勤劳而善良的土家族父母包括成年子女纷纷外出务工,在给自己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用自己的双手为国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而且在打工期间学习各种技术,学习文化知识,成为新世纪国家需要的各种人才,并用所学的知识改变了家乡过去贫穷落后的面貌。
4、必须在土家族地区加强法学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对土家族的民族习惯法进行深入的实地的调查,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归纳、筛选,对一些好的且行之有效的习惯法,国家必须采取顺应,融合的过渡政策,并且有条件地吸收,认可这部习惯法,并且过渡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而对一些落后的法律文化,如男尊女卑、神判、早婚,抢婚等等,通过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提高他们的认识,逐渐放弃落后的习惯法,找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律的结合点。这就需要培养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土家人自己的法律工作者进行宣传和教育,以制定民族自治法,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如利川出资50万元对大水井建筑内的住户进行了整体搬迁,还出台了大水井、鱼木寨两处文物的暂行办法,让文物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民族地区,有时候法律并不是效力最高的控制工具,说服性的控制工具,往往比法律更具有功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整合、复兴和弘扬是一个民族——国家法治发达的正确途径。
结束语
笔者作为土家族的一员,要对本民族的文化变革与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决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要积极学习,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大胆吸收现代文化,努力从自身做起并影响他人,摒弃陋习,继承和发扬民族优良的传统文化。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保证。”土家族人也是我们祖国大家族的一员,并且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自己民族特色的风俗习惯,每个土家人对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有深厚的感情,在他们看来,对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也就是对自己民族的尊重;相反,对自己民族的歧视、侮辱。忽视,也就是对自己民族的歧视、侮辱、忽视。建国以后,我国的法律工作者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为出发点,用法的形式来保障少数民族包括土家族的风俗习惯,而且还制定一整套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地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文化遗产等等。目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为主干,包括其他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http://www.sociology.cass.cn/shxw/shrlx/t20061201_101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