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合作,推动产教融合,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称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成果转换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保障、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实施、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第五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双主体主导并实施、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扶贫等有关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及行业组织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企合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各自特点、优势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推行适应校企合作的教学组织方式。第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参与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
  企业可以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校企合作。第十条 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应当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一条 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开展以下合作:
  (一)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作设置专业,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并参与1+X(学历加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建设工作;
  (二)学校和企业可以合作研究制定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三)学校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等;
  (四)学校可以建设行业或者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五)企业可以依托或者联合学校依法设立产业学院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
  (六)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与企业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
  (七)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依法建立分校区,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
  (八)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联合培养;
  (九)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十)学校可以与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性活动;
  (十一)其他形式的校企合作。第十二条 企业、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
  企业与公办学校、政府与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学院(系、部)。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学校依法牵头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第十四条 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企业应当接纳合作学校的教师跟岗实践。
  学校教师应当每年至少一个月到企业或者实训基地实践。实行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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