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犯罪,老婆名下唯一房产会被法拍吗?

老公犯罪,老婆名下唯一房产会被法拍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从司法实践看,在离婚诉讼中,这些证据对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有一定的作用,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此外,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
对于这类照片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情况,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收集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还有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因为取证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性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在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说明婚外情问题?这些只能是部分证据,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
【拓展资料】
第一、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法院执行中处置唯一一套住房,只是说明要为被执行人保留进行正常生活的条件。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假借只有一套住房以恶意赖账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法律明确禁止和否定的。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有人据此得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的结论,我们认为,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而不是房产的所有权,假若被执行人住着宽敞舒适的豪宅,却不偿还应负债务,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对其住房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打消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 第二、《查封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从该条文可以看出,该规定并未确认唯一住房不得执行,而是表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护被执行人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也就是说,对唯一住房要先判断该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对该房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唯一房产到底能否执行,必须先认定该房是否为被执行人生活必需住房,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不应强制执行,如果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即使该住房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从《查封规定》的多项内容中可以看出,法院要保护的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该房屋是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住房。法院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保护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居住权也不意味着必需有自己的房产,居住权强调的是有房屋可住,而不是有房产所有,所以完全可以用租赁房屋来代替所有的房屋,超出了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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