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1、用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停车场、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能源项目,如天然气管道和天然气储存设施农业、林业、水利、城市污水处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职业教育和照顾孩子、健康、养老金和其他服务民生,冷链物流设施、热、天然气等市政及工业园区基础设施。
2、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债务置换和可充分商业化的工业项目。
目前专项债券资金方面出现的问题和原因
债券资金滞留时间过长
部分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停滞国库超过90天,更有些专项债券项目资金滞留项目单位超过180天,专项债券项目资金滞留时间最长达455天。
专项债券资金超范围使用
例如项目申报时,未列入总投资范围的,或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调整的,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挪用于其他项目,且没有进行相应公告或信息披露。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违反禁忌
用于工资、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补贴、偿还其他债务或利息、用于没有收益的或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等。同时,审计也发现,个别地区的偿债压力较大,还本付息资金超过当年可支配财力;专项债券资金仍存在重发行轻管理的问题;
造成债券资金闲置的原因有诸多方面:项目储备质量不高,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迟缓、项目长期未开工、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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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专项债工作的深入开展,专项债资金的使用要求也越来越严格。那现阶段该如何合理合规使用专项债资金呢?
项目谋划初期选择符合专项债券申报的标准,加大项目的储备。
项目在谋划时需考虑充分。目前大部分的资金使用问题都源于项目前期谋划阶段,有些地方存在“项目跟着资金走”、“为了融资而融资”的现象,造成项目前期谋划准备不足,仓促上报,资金下达后造成使用困难。
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根据国发【2014】43号文: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因此,在项目业主的确认上,政企职责要划分清楚。属于本级企事业单位做的项目使用政府部门做业主,容易造成后期资金使用、产权划分等诸多问题。
项目变更及时报备。对后期实施时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内容及规模调整等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项目应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做相应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