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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3、所谓“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它是经营者的一个外部标志。在“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1、所谓“个人经营”,也就是公民一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全个人。由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不能转移给其他人;另一方面,个人也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因他人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而受牵连。因此,作为独资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全部个人财产,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 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的,其财产责任不涉及家庭共有财产,这是一般原则。个人财产既包括他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包括与他共有的财产中应归其所有的财产部分。如果个人财产没有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那就应该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之后,以归属于独资经营者个人那一部分财产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总之,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的财产责任,只涉及他的个人财产;债权人只能就独资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来满足自己的全部债权请求,而不能将债权请求权扩大到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2、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经营资本和其他的个人财产,换言之,经营资本和属于经营者的那一部分其他财产,都是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一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应首先竭尽全部经营资本来清偿债务,经营资本不足清偿的再动用他的其他财产清偿。
(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经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由于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不同,家庭经营的责任范围也不尽一致:
(1)配偶双方共同经营或配偶双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时,一般说,全部家庭财产都应当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全部家庭成员既作为整体从事经营,亦作为整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限度当然涉及全部家庭财产。
(2)配偶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配偶一方并不参加经营的,不参加经营的另一方配偶对经营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他(她)的个人财产与他(她)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不能用于清偿经营债务;
(3)未婚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父母只要不加入经营活动,就不应以他们的共同财产对子女经营债务负责。如果父母出资而不经营,就应以出资为限对子女的经营债务负责。
(三)个人经营的工商个体户,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三、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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