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工作时间是:劳动局按照国家统一作息时间来执行,上午08:00到11:30;下午14:00到17:30。但不是24小时值班。 通常情况下,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受理投诉。周六周日休息,但是会有人值班。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
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
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