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档案包括以下类别:
  (一)反映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文书、财务、人事、科技、基建等档案资料。
  (二)反映企业创立、生产、经营、研发和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文书、财务、人事、科技、基建等档案资料。
  (三)散存于民间的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资料,主要包括官方文书、历史文献资料、声像资料、契约、票证、族谱家谱、艺术品等。
  (四)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重要的节目资料和印刷发行的报纸、杂志、书籍。
  (五)网站重要的数据库信息资源。
  (六)无锡籍或者曾经在无锡工作与生活过的社会知名人士的人物档案,主要包括经历、照片、影像、荣誉、著述、实物等档案资料。
  (七)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第三条 市、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对本地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
  (三)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
  (四)组织档案保护和档案理论与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普法、档案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档案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六)对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范围进行调整,组织开展档案接收、征集、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
  (七)对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年度评估。
  (八)承办同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专用设备、专业人员,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在档案馆(室)查阅、利用相关档案信息的权利,并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损害档案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举报。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室)提供、捐赠档案资料。档案馆(室)应当对提供、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档案馆(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提供档案寄存保管服务。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对外开放的档案馆。建立档案馆并对外开放的,应当告知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技术帮助。第八条 鼓励开展整理编目、寄存保管、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等档案业务中介服务。
  从事档案业务中介服务的,应当到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可以提供技术帮助、人员培训等服务。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作为收集、保管、利用国家档案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档案收集范围,接收进馆单位的档案,征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城建、房地产、民族工商业等专门档案馆作为收集、保管、利用专门领域档案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建档内容和业务规范,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档案室作为社会档案资料形成的主体和基础,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齐全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提供利用和对应电子文档的形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进行移交。第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单位进行档案业务年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职责、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承担任务等内容。
  (二)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包括档案资料的收集齐全完整、规范管理、存放有序等内容。
  (三)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包括档案库房、工作人员办公室、阅档室三分开,档案库房防护措施具备;档案资料的鉴定、统计、移交、信息提供各环节控制和记录完备等内容。
  (四)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提供档案查阅利用,利用档案资源开展编研活动及成果,编制专题汇编资料、档案成果的展示等内容。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档案信息化设备、档案资料数据库、电子档案应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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