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消防不合格要哪些证据

举报消防不合格要哪些证据

对于消防不过关本地消防不管的问题,应当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除了传统的举报投诉外,消防热线、地方政府电话是举报的主要途径,此外地方网络论坛、消防微博都是举报的有效途径。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br〉
证据有以下12种:〈br〉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br〉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br〉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br〉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br〉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br〉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br〉
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br〉
8.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br〉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br〉
10.建设工程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br〉
1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众聚集场所擅自开业使用的〈br〉
12.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br〉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br〉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br〉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br〉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br〉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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