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材料调差

原合同内容:
双方结算均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图纸计算工程量,按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不涉及材料消耗量,材料消耗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可调价格材料的价格变化引起的合同总价的调整均在竣工结算时进行支付。
现在矛盾是1(施工方要求以定额材料量作为计算基础)2(甲方要求以工程清单量作为计算基础).1施工方理由:以宏业软件调差(去除人机综合费调零,显示的材料量还是定额量)2甲方理由:合同直白描述不承担材料消耗量,不管怎么调不能含消耗量。
问那位大侠对这块描述一般是怎么解决的(以更好的参考依据),

1、材料调差(规定只计税金)为什么调整税率系数要加上1?
不加1计算出来的只是调整价差部分的税金金额,加1算出来的是调整金额(即含税价差金额);

2、税率是以投标时的税率(3.35)为准,还是以现在的税率(3.41)为准?为什么?
税率是以现行的税率为准,即以3.41计算,不以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税率为计算基数(未出现调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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