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末尾淘汰制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如题所述

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

所谓的末位淘汰制,指的是对于一定时间内各种业绩考核中,排在末位的人员予以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管理方式。

这种情况是明显不合法的。因为很明显会存在一种可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职工也会被淘汰掉。在《劳动合同法》的范畴,对于一个职工与岗位关系的评价,只有胜任与不胜任两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总共有十四种。能够以合理合法为基准,可以实施末位淘汰的情形只有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如果劳动者对此持有异议,双方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不胜任工作岗位,是依据第九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胜任工作的。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劳动者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就没有意义了。另外,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要连续两次不胜任工作,双方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应当是:首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权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另外,我们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后,程序上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比如说,一个单位要解除一个排名末位的劳动者:

第一步,应当确认其是否胜任工作岗位,胜任工作岗位不能解除。

第二步,如果不胜任工作岗位,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后,再次不胜任工作岗位的。

第四步,将理由通知工会,初审。

第五步,初审通过后,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第六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作年限来确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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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24
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末位淘汰制其实是一种绩效考核的制度,是指根据本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大家就对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采用法定解除模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法定解除的理由,由于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21-10-24
以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这在劳动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可以查到。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如果你因此被解除了劳动关系,你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进行赔偿。
第3个回答  2021-10-24
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果因此被解除了劳动关系,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进行赔偿。
第4个回答  2021-10-24
公司用末尾淘汰制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个并不合法,但也没有办法。因为不这样做的话。公司没有办法发展下去。采用这种方式能够激励员工努力创造业绩。对于公司的发展有好处,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