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二十四司

如题所述

三省六部,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始于隋朝五省六曹制,确立于隋朝,完善于唐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

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君主专制的调整和补充。

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分别负责起草诏书、审核诏书和执行政令(决策、审核和执行),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个人专断的作用。

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这三个省的级别相当,构成朝廷的中枢。中书省主管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为侍中,尚书省为尚书令,三省首长同为宰相,共议国政。三省在国家政务决策和执行的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衡。

中书省协助皇帝草拟诏令和决策,称为“定旨出命”。国家大事中,凡是需要皇帝下诏的,都由中书省来起草。皇帝的诏书,在唐代称为“敕”。

通常情况是,接到拟敕任务后,中书舍人每人草拟一份,称为“五花判事”,中书令或中书侍郎从中选出最佳稿为底稿,修改补充后,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但是,这样的诏书还并不能称之为政府合法命令,还要送到门下省审查复核。

门下省负责审“敕”。一旦他们认为诏书有问题,便可将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也称为“封驳”“封还”“驳还”。也就是说,所有的诏书都要通过门下省的审核才可以正式生效。正式生效后的诏书最后传达到尚书省。

尚书省负责国家行政。这是一个执行机构,是国家最庞大的行政机构,将经过中书、门下二省的皇帝诏敕细化为具体实施的政令,颁发下去并监督执行。

三省分工明确,彼此配合,彼此制约,而六部都归尚书省管辖。

1.吏部:负责全国官吏的任免、升降、考绩、赏罚、勋封等。

2.户部:负责全国土地、户口、赋税、钱粮、财政收支等。

3.礼部:负责礼仪、祭祀、科举、学校等。

4.兵部:负责武官选授及军事行政等。

5.刑部:负责全国司法行攻及狱讼审判等。具体审判另有大理寺负责。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谓三司会审。

6.工部:负责工程、营造、水利、屯田、工匠、交通等。

六部下面分置二十四司处理政务,即:

1.吏部: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

2.户部:户部司、度支司、金部司、仓部司。

3.礼部:礼部司、祀部司、主客司、膳部司。

4.兵部:兵部司、职方司、驾部司、库部司。

5.刑部: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

6.工部: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

六部虽各司其职,互不相统属,但却常有交流。尚书省的办公地点称为“都堂”,两旁为左右两厢,左侧为吏部、户部、礼部,右侧为兵部、刑部、工部。

各部主管上午在都堂集体办公,遇事易于洽商,下午各归本部分别办公。国家大事常常需要各部合作,例如突发洪灾,户部要负责拨粮拨款赈灾,工部则负责修堤筑坝等。

唐代中后期,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统治方式的变更,政府机构多有变动,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

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

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朝代不同,三省六部的职能也不一样,尤其到了宋代,职能更迭更是严重。

宋承唐制,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已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

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

自此,三省已经消失,只剩下六部。这也是今天相较于三省更熟悉六部的原因。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