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之失,在于制;秦之失,在于政,不在制;

如题所述

“周之失,在于制;秦之失,在于政,不在制”这句话的意思是周朝的弊病在于封建制,不在于政治方面;秦朝的过失在于政治方面(暴政),不在于郡县制本身。围绕统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即分封制和郡县制的优劣进行比较,得出“秦制之得,亦以明矣。继汉而帝者,虽百代可知也”的结论 ,即郡县制比封建制优越。
第一,传承制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于夏朝,盛行于西周时期,它是 国君将田邑赐给宗室臣属作为俸禄的制度。受封的对象有三种类型:一是周王的同姓亲属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圣王的后裔即先代贵族的后裔。不论受封的是谁,一旦被封,都世代相传,即实行世袭制。
郡县制则与此相反,郡县的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袭,即实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职责范围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例如,必须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贡献各种物产,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卫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时对周王的婚丧嫁娶、巡狩等也要尽义务。
郡县制则不同,郡守和县令在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和人口逐渐失去统治权。郡守和县令只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于授封者的周围,其中心地带为授封者,即国君或诸侯直接统治的中心。
郡县制的情况多有不同。初建时,郡多在边远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如秦南平百越后,设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击匈奴,收复朔方后,设置了九原郡。县则地近统治中心的、较富庶的近畿地区。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郡和县的地区分布渐趋一致,最终发展成为郡统县的隶属关系。
第四,历史作用不同。
最根本的差别是在不同生产力阶段,为适应相应的社会制度而建立的政治统计体系。
扩展资料
分封制是奴隶社会的统治制度。因为那时生产力有限,统治王朝无法直接控制过于辽阔的国土。因而采取分封制度,被分封的诸侯们在自己属地里有相当于国君的权力。但同时承担了部分义务,例如朝见、派兵跟随君王打战等.商周都采取了这种统治方式。后来刘邦建汉,死后也采用了分封制,以至七国之乱,幸汉景帝平定了叛乱,维护了中央集权制。这从根本来看,其实就是新制度对旧制度的胜利,封建制也从此完全确立下来了。
郡县制:每个朝代都实行了不同的郡县制度,(郡县制发展主线:郡县长官权力逐渐由武官变为文官,地方权力被中央控制地越来越严格)但万变不离其宗,最根本的还是秦始皇确立的郡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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