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发生医疗损害,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责任的一个划分问题,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的。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过错责任原则-----推定有过错----完全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以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前提。
2、但是在实践中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比较困难,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明确规定:“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诊疗行为是医疗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
2、患者的损害
只有有损害才可能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医疗侵权中,主要指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7条之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构成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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