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情绑架的作文素材

社会舆情绑架的作文素材

林州警察郭增喜摔童案出现了舆论一边倒的趋势,大有不将犯罪嫌疑人郭增喜立即枪毙誓不罢休的态势。网络舆论之所以一边倒,除了因为郭增喜酒后无故摔童情节恶劣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人认为郭增喜是一个警察,干了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就必须罪加一等,因此不枪毙郭增喜不足以平民愤。不知道这些善良的网民们在发帖跟帖时是否理性思考过:我国是法制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判决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网络舆情作为判决依据。既然我们要求法院不枉不纵,公正判决,就不应该试图以网络舆情绑架法律,不应该试图以网络舆情干扰司法公正。

犯罪嫌疑人郭增喜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判决都应该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依律进行,不能因为他曾经是一个警察就要求法院超越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进行法外严判,也不能因为他曾经是个警察就给予法外开恩减轻或者免予刑罚,所有的判决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这才符合法制精神。郭增喜是否构成犯罪,将来如何判决,不仅要看犯罪情节轻重,而且还需要看犯罪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郭增喜犯的是故意伤害罪,那么除了看犯罪情节以外,更主要的是还需要看伤害后果,因为伤害的后果是认定故意伤害罪的重要依据和量刑的重要尺码,如果经过法医鉴定,受害者的伤情构成了重伤,那么依法严惩郭增喜自然不在话下,也是他罪有应得;但如果经过法医鉴定受害者构不成轻伤,那么郭增喜的行为即使再恶劣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经法医鉴定受害者构成了轻伤,那么郭增喜也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害)。中国法律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理也有是有原则可徇的,如果受害者是轻伤而不是重伤,依照我国的法律是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受害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的:即不论在事件刚刚发生,或者是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哪个环节都是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调解的。只要当事的受害者愿意,我们应该允许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民调组织、犯罪嫌疑人的单位领导、街道办事处、律师、以及法庭等等出面与受害者进行沟通并给予调解,弥补犯罪嫌疑人的过错,这并不是什么包庇犯罪嫌疑人,更不是所谓的徇私枉法,也应该允许郭增喜私下给受害者以经济补偿,因此在此事没有暴露前,郭不论是通过什么途径给了受害者家属十几万元钱并不是什么过错,并不是一些所说的什么用封口费收买受害者,虽然事后受害者对此予以了否认,但即使有这么一回事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只要不是重伤害,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谅解要求当地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责、撤诉或者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也是法律允许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郭增喜曾经是警察就剥夺了他的这些合法权益,也不能因为网络舆情压力就不让犯罪嫌疑人郭增喜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陈述、辩解或者忏悔、弥补过错,也不能因为郭增喜曾经是警察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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