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门店检查发现没有健康证处罚金额多少钱

如题所述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而原先的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址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未取得健康证的而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并没有依据进行处罚,只有对其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当检查出有上述疾病时,才能够处罚。检查中发现无健康证的,要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之规定,要求其体检而已。体检结果一:合格!那此事情结束;结果二:带病。罚款2千以上! 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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