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试块不合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使用功能时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予以验收。
条文说明:
5.0.6 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该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1 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 可通过返修、更换于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 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两者并不矛盾。
4 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完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接受处罚,需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