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纪律审查”

如题所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方面,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口,狠抓作风建设,严格正风肃纪;另一方面,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此基础上,中央进一步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将深入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的系列工作部署,按照“三四五六”的要求突出主业、认真履职,努力当好党的肌体的“啄木鸟”、“护林工”,也就是进一步加快“三转”,正确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和线索处置的“五种方式”,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加大审查力度,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下面,我结合自身近年来的学习和工作实践,谈谈做好纪律审查工作的粗浅认识。

纪律审查工作是指纪律检查机关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组织、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置的活动。作为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个人认为,做好纪律审查要重点做到“三个要”:

一要重证据。纪律审查工作的核心就是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证据反映的法纪事实还原和证明客观事实的过程。与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类似,证据不仅包括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等主观证据,也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非主观证据。作为派驻机构的干部,我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注重通过谈话笔录取得言词证据,而忽略了第一时间全面调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从而影响了案件证据的整体证明力。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才能定案”,“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党员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的规定,证据收集只有做到确实、完整、充分,形成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违纪人的违纪事实,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例如,去年我在驻市财政(地税)局纪检组查处某副调研员违规将内部通知转发至互联网QQ群和在业主论坛发帖组织联合签名情事过程中,不仅制作了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的谈话笔录,还到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调取了当事人在QQ群发布消息和在论坛发帖的截屏资料等原始证据,与谈话笔录中的内容相互印证,有力地证明了当事人违反工作纪律的事实,取得了良好的法纪效果。

二要讲程序。俗话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纪律审查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原则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的步骤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严守程序不仅限于文书和手续上的完备,而是贯穿整个纪律审查过程的基本原则,例如,在调查谈话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避免自审自记,以保证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又如,依据《党章》的规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而不允许程序颠倒,先批准后通过等等,都需要我在工作中严格加以遵循。

三要善突破。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被审查人一般都会经历对抗、沉默、试探、认定、交代、检举的心理变化过程,如何在短时间内击垮被审查人的心理防线,实现调查工作的突破显得十分关键。这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掌握情况,选择合适的突破口,“出奇制胜”,以“一招制敌”。记得去年参加中纪委北戴河培训中心案件检查实务培训班时,一位纪检监察室主任曾经提到,中纪委很少通过“男女关系”、受贿等问题进行突破,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一对一”的,很难取得旁证,这给了我很大的启示。如实践中有信访举报反映某领导干部既有受贿的问题,又是挪用公款的问题,作为调查人员,我会首先选择挪用公款开展调查,因为这更容易从账目、银行流水、经办人等处取得证据,锁定违纪事实。这也符合中纪委当前有关转变办案工作理念、创新纪律审查方式的要求,先把能查清的问题查实,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避免旷日持久、久拖不决,体现了不纵不枉的工作原则。

纪律审查是一项需要长期积累和总结的“技术活”,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不断增强办信办案的实战能力,争当忠诚干净、担当有为的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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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07
做到身正 手正你就不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