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孙五的儿子涉嫌黑恶势力牵扯出一起斗殴事件参与者会判刑吗?

如题所述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

这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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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03
法律分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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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3-02

第3个回答  2020-12-27
    近日,海兴县人民法院对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亮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康、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王某博、郭某帅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亮、郑某康、王某、刘某,自2016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海兴县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威胁、恐吓被害人,通过以贷还息虚增债务强立债权、办理贷款购车卖车还贷、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强行入住逼债等方式,有组织地采取滋扰、哄闹、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30000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损失276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宋某亮五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亮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康采用滋扰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三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康参与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采用滋扰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王某博、郭某帅采用滋扰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海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人宋某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人郑某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3、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4、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5、被告人王某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6、被告人郭某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7、责令被告人宋某亮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276000元。

    此次公开宣判,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觉的黑恶势力犯罪,充分彰显出海兴县人民法院对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信心和决心,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影响力和震慑了,有力提升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4个回答  2020-12-24
参与就判刑吗?要看具体案例,你充当了什么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