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叉车十不叉原则

如题所述

严禁无证驾驶叉车、托盘车、拖车。一、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起化学药品、易燃品等危险物品。二、驾驶前需 要检查下发动机油、波压油、柴油及冷却液、电解液等液位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不足时应按准要求添加后方可使用,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有无损坏。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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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1. 严禁无证驾驶叉车、托盘车、拖车; 2. 点检不合格的叉车不能使用 3. 叉车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 4. 铲运的货物超过1.5m必须倒开; 5. 不准在货物升高状态下长距离行驶、禁止单货叉作业、禁止用货叉挑货翻货推货、不利用惯性卸货; 6. 铲运货物长不超过铲齿、高不超过龙门架(装卸货除外),坏料箱不铲; 7. 不堵塞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 8. 不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登高作业; 9. 不乱停乱放叉车、人离开应拨钥匙; 10. 和人交会应按喇叭示警,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你看看是不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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