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不满意可以退房吗

如题所述

对于购房者来说,房屋交付时,一定要认真验收房屋质量。如果对房子不满意,要给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才能要求退房。具体来说,如果房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者对房子的使用,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那么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如果没有严重到影响住宅使用的程度,比如房子只是出现了门窗开闭、墙面起皮等一些问题,那么购房者就不能因为这些原因要求退房,而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和修理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的。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行使撤销权的合理期间为对方催告后三个月。对方未催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期限届满后,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一方未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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