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31条直接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一)不满十六周岁的;(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三)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本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这些情况可能不会执行行政拘留。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通过上述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都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免除行政拘留处罚了吧。一般是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以及孕妇,哺乳期妇女,或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病人可以免除行政拘留,这也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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