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援助包括哪些范围
(一)民事案件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8、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药费用、请求赔偿的;
9、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因使用假劣农资而造成的坑农、害农案件。
(二)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指派辩护的案件。
(三)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2、经济困难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表;低保证、失业证、五保户供养证、特困户救助证等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所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法律援助的对象
凡是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3、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
4、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
5、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6、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可以去哪进行法律援助?
1.非通知辩护、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3.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4.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提出。
6.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诉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当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四)补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五)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六)决定: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八)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九)终止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1.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7.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
8.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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