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卖房子要收到全款再给对方房产证吗

如题所述

私人卖房子交易不仅仅是房产证给对方那么简单,房产交易通常是由买卖双方来协商决定是先办转移登记还是先打款。最稳妥的方法是在房管局做资金监管,在房管局办理完转移登记后,由房管局资金监管部门将房款给房产售卖人。

以天津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扩展资料: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将核对无误的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于当日传至不动产登记系统。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且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由不动产登记系统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自动传至监管网络系统。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核准登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第十九条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部门应当准确录入监管资金收款信息,交易双方应当核对录入信息并予以确认。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拨付房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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