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一次性发现缴纳假人民币二十张(枚)(含二十张、枚)以上、假外币十张(含十张)以上的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假币,是一个有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概念,具体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其中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拓展资料:
1.监管处罚点及收缴注意事项:
(1)监管处罚点:假币收缴凭证填制、收缴假币管理不规范;无证办理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未按照规定程序收缴的;应向人行和
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收缴假币过程中,将已经没收的假人民币交还给客户辨认;收缴假币过程中,收缴人员未当客户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章;假币收缴凭证无业务专用章及持有人签字;冒用他人反假货币资格证;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2)注意事项:假币收缴未经复核只能告知客户为“可疑币”;收缴过程全程监控下双人收缴,不得离开客户视线范围;收缴的假币任何情况下不得再交予客户;告知客户权利时,严格按照《假币收缴凭证》背面的3条说明,由收缴假币柜员当场读给客户听并予以解释; “假币”印章使用蓝色印油,加盖于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假币收缴登记簿》要素登记规范完整。根据我国的
法律法规,银行在柜面业务中发现的币应由银行依法收缴。由于部分市民对收缴假币法规理解不准确,对银行收缴假币业务存在误解。
2.收缴流程及制度要求:
(1)双人在监控及客户视线范围内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明细。
(2)向持有人出具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3)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假币实物、假币收缴凭证、代保管登记簿三者记载内容应保持一致。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应及时上缴,每月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