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是否羁押梅毒患者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据我国看守所条例对收押人犯不予羁押情形的相关规定,主要对象包括精神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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