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管道、桥梁、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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