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藏传佛教入门必学入行论

如题所述

古印度的逻辑学说。因,指推理的根据、理由;明,即知识,智慧。是通过宗、因、喻所组成的三支作法,进行推理、证明的学问。三支中,因是主要部分,故称因明。包括逻辑学和认识论(又称量论)。逻辑学部分,研究逻辑规则和逻辑错误。逻辑规则是宗、因、喻三支及共相互关系的规定,主要有因三相、九句因、合与离等。逻辑错误称为“似宗”、“似因”、“似喻”,或称“过失”,包括宗九过、因十四过、喻十过等。认识论部分研究现量和比量,即直觉知识和推理知识。 形成及内容 古印度逻辑学说,寻源于辩论术。印度各学派之间的辩论,目的是指明对方学说的错误,证明本派学说的正确。在长期辩论中,逐渐形成推理形式。最早起源于古印度正统婆罗门哲学派别关于祭祀的辩论,其中正理派深入研究了逻辑问题,以五支作法为中心,初步归纳出正确推理的基本规则和错误推理的原因、类型。唐人把它包括在“古因明”内。2世纪时,佛教内部对因明采取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大乘中观派(空宗)创始人龙树对正理派的逻辑学说持否定态度。龙树著《 诤论》(有汉译本),总破正理派的“量”与“所量”;又著《广破论》(有藏译本)——破斥正理派十六句义,即今本《正理经》十六句义。其中学清辩一系,虽著书立说多用因明轨式,然无因明专著。仅8世纪寂护著有《摄真实论》,亦仅祖述陈那、法称之说而已。 小乘说一切有部则对因明持肯定态度。在《大毗婆沙论》中即有佛徒应“能通世俗诸论,所谓记论、因论、王论、诸医方论、工巧论等”。其中因论又作“历明论”,有“辩无碍解以习因明论为加行故”之语。藏传《大毗婆沙论》四评家之一的法救,曾作《论说门论》(书已不存),《青史》列举因明传承时也列有法救之名。4世纪兴起的大乘瑜伽行派(有宗),逐渐吸取并发展了古因明,使之成为驳斥其他派别、宣传教义的重要工具。当时广泛使用了五明之说,亦名“五明处”,即:内明、医方明、因明、声明、工巧明。《大乘庄严经论》卷五有“菩萨习五明,总为求种智”和“学因明为伏外执”等语。其他理要典籍如《瑜伽师地论》、《显扬圣教论》、《集论》、《杂集论》等在讲因明时,都讲到“七因明”,即论体性、论处所、论所依、论庄严、论堕负、论出离、论多所作法。关于因明的核心问题,辩论中所用的推理形式,都在“论所依”项下进行阐述。在四部书中前两书与后两书在分类上和各个术语的定义上也略有不同。相传世亲曾著有《论轨》、《论式》、《论心》三书,惜俱不存。所著《如实论》(梁真谛译),原书共二千颂,今汉译本仅万余字,显非全书。但在《道理难品》有世亲关于因三相说:“我立因三种相,是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是故立因成就不动。”而无著在《顺中论》里也引述了耆那教人之因三相说。这一时期的佛家逻辑学说,唐人也称为古因明。5~6世纪时,陈那对因明作重大改革。其因明著作,义净在《南海寄归内法传》中说有八论,即《观三世论》(有藏译本)、《观总相论》(有汉译残本)《观境论》(即《观所缘缘论》,有真谛、玄奘二汉译及藏译本)、《因门论》(今佚)、《似因门论》(今佚),《理门论》(有玄奘汉译本)、《取事施设论》(有汉译残本)、《集量论》(有两种藏译本)。此外藏文大藏经中尚有寂护与法光共译的陈那《因轮论》,其内容即“九句因”,九句因在《集量论》、《正理门论》也都详细讲述过,是陈那“新因明”的重要组成疗分。九句因用排列法,枚举了因与同品、异品九种可能的关系,穷尽了因与同、异二品共同组合的一切可能。它确定第二、第八为正因,第四、第六为相违似因,余五为不定似因。这不仅为正因、似因从形式上下了定义,也明确了同、有、异、无必需合为一体,才有确立因与宗中能别的不相离性。由九句因演为因三相,进而改五支作法为三支作法。古因明五支作法为宗、因、喻、合、结。其推论性质,为类比推理。陈那三支推论性质为演绎推理,也就是说,具备三相即能显示其推论的正确,并保证其逻辑推理之必然性,这是陈那在印度逻辑史上的重大贡献,因此称为新因明。印度学者称陈那为中世逻辑之祖,也是由于他的这一贡献。 发展7世纪时的法称,承袭陈那《集量论》的精义,又加以改革,一般认为有重大发展。所著量论书籍,共有七种:1、《量评释论》。系评释陈那《集量论》之书,为其最初最主要的著作。分为成量、现量、为自比量、为他比量四品,偈颂体,共一千四百余颂。2、《量决择论》。分为现量、为自比量、为他比量三品。有颂有长行。颂文半数采自《量评释论》。3、《正理滴论》。分品同《同决择论》,只有长行,为初学入门书。4、《因论一滴论》。5、《观相属论》。6、《论议正理论》。7、《成他相续论》。西藏学者总称法称因明七论。法称晚年又为《量评释论·为自比量品》作注释。这八部书全都是藏译本,无汉译本。其中《量评释论》和《正理滴论》有梵文原本。法称在讲比量时,沿用陈那的因三相说而有所修正和补充。他在《量评释论·为自比量品》的第一颂为“正因”下定义时,提出“宗法,彼分遍,正因。此三种”。“宗法”指因为宗中有法之法。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彼分遍”,彼,指宗,彼分,即宗中一分“能别”。遍字用的受动分词,彼分的“分”字用的是具格,应该理解为“因”为“所遍”,“能别”为“能遍”。陈那因三相后二相所确立的“能别”与“因”之间的“不相离性”,这一由遮诠所表示的抽象关系,法称把它修正为用表诠所表示的抽象关系,法称把它修正为用表诠所显示的“能遍”与“所遍”的比较具体的关系。这一修正,不仅对后来佛家因明而且对正理论、胜论等派都发生过深远影响。也就在同一颂的同一行中,法称又提出正因应分为自性、果、不可得三种。这就和陈那摒弃《瑜伽》、《集论》等佛家内部古因明关于因的分类,以及破斥正理论、数论等派之分因为“有前”、“有余”、“平等”三类的精神有明显不同。至于法称三支比量之具体排列,喻(存体废依)为第一;因为第二;宗为第三;并称宗言可省,则又与陈那三支比量不仅形式上,而且在精神上都不相同。法称使三支论式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在形式上更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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