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请问女方坚持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我和老公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于是我向老公提出离婚,可是他不愿意。我坚持要离婚的话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按照上述规定,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您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去法院时,您需要携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您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男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诉讼费约在50-300元。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实务中,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第一次判离婚的可能性不大。故请谨慎诉讼。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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