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会计准则,为什么不计入其他收益里面

如题所述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也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以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金额进行摊销或于处置时转出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减少。
二是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这里需区分两种情况:。
(1)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3)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4)境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增加或减少。
(5)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针对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所得税影响。
其他。如:
(1)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
(2)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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