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同意相互尊重他们在太平洋区域内岛屿属地和岛屿领地的权利”;四国之间如有争端,由缔约国通过会议解决。这样,四国就互相承认了各自在太平洋地区现有的势力范围。条约还规定:在四国权利“遭受任何国家侵略行为的威胁时”,缔约各国应“联合地或单独地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以适应局势的要求”。这里的所谓“侵略”、“威胁”,实际上是指太平洋和远东地区各国人民,特别是中国人民正在掀起的民族解放运动;所谓“联合地或单独地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帝国主义的分化瓦解、血腥镇压等各种残暴手段。这说明,美、英、日、法四国已结成反对民族解放运动的反革命同盟。正如列宁曾指出的:“华盛顿会议上缔结的英、美、法、日四国同盟是与所有其他民族为敌的。”
“四国公约”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条约规定:本条约生效后,“1911年7月13日英国和日本在伦敦缔结的协定应予终止”。英日同盟就以这样一种体面的方式被废除了。
“四国公约”的签订,是美国外交上的胜利。美国不必再担心英国在美、日冲突时保持有利于日本的中立,这就改善了美国在太平洋和远东地区的地位;“四国公约”也使英国在和日本继续友好的名义下,巧妙地废止了英日同盟,同时又改进了英、美之间的关系;“四国公约”通过以后,贝尔福表示为英日同盟变成四国同盟而高兴,说这个条约体现了他终身向往的美、英、日、法四国友好的理想。英日同盟的废除,削弱了日本对抗美国的力量,这使日本感到不满。一位日本代表带着讽刺意味对英国代表说:“不论怎样,你们毕竟给同盟(指英日同盟——引者注)安排了一个盛大的葬礼。”但日本对于本国能跻身大国行列、成为四强之一,日本在太平洋的“权益”能得到美、英、法三国的承认,还是满意的。日本外务大臣内田哉康就曾表示,“四国公约”使日本的国际地位有所提高。“四国公约”对美、英、日三国来说各有得失,但总的说来,这种建立在帝国主义力量对比基础上的新的外交秩序,使各缔约国程度不同地都巩固了各自在太平洋地区领地、属地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