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和我国《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概括起来,有如下表现形式:(1)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2)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权利义务不对称,任意加重投保人责任;(3)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保险公司的权利;(4)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5)保险公司利用模糊晦涩条款,掌握最终解释权。由此可见,为了减少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我国相关法律应细化“霸王条款”存在的形式,并明确禁止各种“霸王条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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