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的内涵

如题所述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希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在现代法学文献和日常话语中,经常可以看到下面一些类似的表达方式:“法律的重要价值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善良的风俗的维持、环境保护与改善等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他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也就是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助长的过程。被法律保护或助长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与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第二中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明扼要,而不应当含混繁琐;应当明确易懂,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等。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法律的这些品质与属性既不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和值得肯定的“好品质”,对于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在英语和其他西语中,价值一词同时具有名词和动词两种属性,当作动词使用时其意思是“评价”。因此,在西语法学文献中,人们也时常在价值评价标准的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在许多场合,讨论法的价值问题也就是讨论法律评价标准的问题。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再如,由中国学者曾撰文讨论“犯罪价值论”,这并非意指犯罪行为可能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值得肯定、期待和珍视的“好处”,而是从价值评价标准的意义上讨论如何对待犯罪行为问题。

参考资料:《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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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6
法律,顾名思义,法,办法,律,刑律。
法律的真正的价值是,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办法,若公民没有遵守这个“办法”,否则“刑律”会惩罚不遵守“办法”的公民,以纠正他们的错误,并对侵害的法益做出赔偿,补偿。
现实中的法律的内涵可能还包括,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等
第2个回答  20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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