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厂搬迁主动辞职时,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且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然而,若工厂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达成一致,则在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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