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餐饮加收服务费合法吗

如题所述

节假日餐饮加收服务费不合法。
现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说不能收,因为餐饮企业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企业有自主定价权。餐厅若要收取服务费,必须提前告知顾客。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顾客可以拒付。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生产或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生产或者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生产或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2、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价格表示、促销方式、现场说明和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3、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诱导;
14、将“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作为正品销售;
15、经营者在提供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欺诈金融消费者的行为。
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综上所述,现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说不能收,因为餐饮企业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企业有自主定价权。餐厅若要收取服务费,必须提前告知顾客。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顾客可以拒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货、更换、修理、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回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四)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
(五)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依照法律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六)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权利,或者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解除合同;
(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的权利;
(八)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九)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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