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刑事自诉新规定

如题所述

拒执罪刑事自诉新规如下;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拒执罪自诉提起程序是怎样的?
1、首先应当提起自诉,由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只有确有困难,无法进行书面方式提起诉讼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2、人民法院会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自诉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在法院立案后,准备开庭事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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