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提出义务教育

如题所述

最早提出义务教育的是宗教领袖马丁·路德。

1.义务教育的定义: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2.义务教育的起源: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改革胜利后,为使人们都有学习《圣经》的能力,路德颁布了义务教育法。

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的意义:

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

义务教育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实行义务教育的根本条件,同时义务教育的规模和质量又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

义务教育的性质: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

3.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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