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检时发现从业人员存在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应立即将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先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如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业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如果不按规定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允许其继续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