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中的“徒刑”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徒是中国古代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徒刑是一种奴役﹑侮辱性质的刑罚。这种刑罚起源很早。据甲骨文记载﹐中国商代就有牢狱“圉”,用以拘禁罪犯﹐限制其自由。

周代除死刑外﹐其它处肉刑的罪犯﹐都须服劳役﹐“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周礼.礼官.司刑》)。因此﹐当时的徒刑成了墨﹑劓﹑剕﹑宫等刑的附加刑

秦﹑汉徒刑 根据劳役的性质﹑期限和有无附加刑﹐分徒刑为若干等级﹐并各有专门名称。

扩展资料:

发展到现在的徒刑:

中国刑法将徒刑分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两种。并且在徒刑的判决和执行过程中,实行革命人道主义,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获刑案例:

广州市科信局原处长张实获刑5年9个月

在职期间借科研项目审批受贿67.9万,7名行贿人中包括两名中山大学教授

广州市科信局原局长谢学宁违规被查后,广州市科技系统腐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去年底,该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原处长张实被控受贿近68万元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受审,7名行贿人中有两名来自中山大学的教授,共“进贡”25万余元。

获悉,越秀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实构成受贿,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徒

百度百科-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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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徒刑是指:凡是受肉刑的犯人,都要从事一定的工作,执行劳役。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规律,不是要将肉刑与自由刑相互结合及并存,秦代基本如此,而是要求以自由刑来取代肉刑。尤其是劳动力作为一种有使用价值的“物”越来越被统治者认识。统治者由于战争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希望使用健康而又完整的劳动力来为其服务,而不是肢体残缺者。

    西周时期:

    商朝就已出现的徒刑,西周继承下来,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徒刑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周礼.秋官.司圜》曰“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西周徒刑分3、2、1年期。

    秦汉时期:

    秦代的徒刑与肉刑合并使用,汉初沿用秦制,仍继续使用墨、劓、刖、宫等残害犯人肢体的肉刑,其刖刑分为斩左右趾两种。汉文帝时实行刑制改革,关于改革的具体过程参见《中国刑法史稿》第168—169页。改革后废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另外建立了一套以有期徒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其徒刑制度是:

    髡钳城旦 舂 五岁刑

    完城旦 舂 四岁刑

    鬼薪 白粲 三岁刑

    司寇 作 二岁刑

    罚作 复作 一岁刑

    魏晋南北朝:

    徒刑体系发展起来。《魏律》规定:髡刑有四;完刑(四、三、二年刑)、作刑(一年、半年、百日)各三。髡刑具体内容不详,但肯定都属徒刑,共有十等之差。据《唐六典·刑部》载,《晋律》规定: 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髡刑有四”,这点与魏律相同,是否还有完刑、作刑,史无记载,不好妄测。但是,《晋书·刑法志》说:“刑等不过一岁”,自汉以来皆如此。魏晋之髡刑与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还要加笞,最低为二年。我想,应该还有刑期低于二年,不带附加刑的完刑和作刑,也许名称有所区别。如《梁律》中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梁律》渊源于《晋律》,故晋代应当有低于二年的徒刑。

第2个回答  2010-12-01
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664625.htm

第3个回答  2010-12-01
  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徒者奴也,盖奴辱之。”我国古代五刑之一。商朝就已出现的徒刑,西周继承下来,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徒刑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周礼.秋官.司圜》曰“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西周徒刑分3、2、1年期。
  徒刑出现的比流刑要晚些,但在奴隶制时期已有了最早的徒刑制度。实际上,凡是受肉刑的犯人,都要从事一定的工作,执行劳役。如《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阙,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说明奴隶制时代,对罪犯判处肉刑后,同时还要束缚其自由,附加罚处劳役。此外,西周时还有相当于监狱的“圜土”之制。《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圜土收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又《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该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这是最早的、比较有系统的关于徒刑的记载,应该说,徒刑始于西周。
  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规律,不是要将肉刑与自由刑相互结合及并存,秦代基本如此,而是要求以自由刑来取代肉刑。尤其是劳动力作为一种有使用价值的“物”越来越被统治者认识。统治者由于战争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希望使用健康而又完整的劳动力来为其服务,而不是肢体残缺者。
  秦代的徒刑与肉刑合并使用,汉初沿用秦制,仍继续使用墨、劓、刖、宫等残害犯人肢体的肉刑,其刖刑分为斩左右趾两种。汉文帝时实行刑制改革,关于改革的具体过程参见《中国刑法史稿》第168—169页。改革后废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另外建立了一套以有期徒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其徒刑制度是:
  髡钳城旦 舂 五岁刑
  完城旦 舂 四岁刑
  鬼薪 白粲 三岁刑
  司寇 作 二岁刑
  罚作 复作 一岁刑
  除此五等有期徒刑外,还有“输作左校”、“输作右校”、“输作若卢”等不定期刑。由此可见,汉代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徒刑制度。
  魏晋南北朝以后,徒刑体系发展起来。《魏律》规定:髡刑有四;完刑(四、三、二年刑)、作刑(一年、半年、百日)各三。髡刑具体内容不详,但肯定都属徒刑,共有十等之差。据《唐六典·刑部》载,《晋律》规定: 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髡刑有四”,这点与魏律相同,是否还有完刑、作刑,史无记载,不好妄测。但是,《晋书·刑法志》说:“刑等不过一岁”,自汉以来皆如此。魏晋之髡刑与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还要加笞,最低为二年。我想,应该还有刑期低于二年,不带附加刑的完刑和作刑,也许名称有所区别。如《梁律》中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梁律》渊源于《晋律》,故晋代应当有低于二年的徒刑。
  《北魏律》始将徒刑列入五刑之中,分为五等,刑期从五年至一年,每等差一岁。北齐仍用此五等徒刑之制,但各加鞭一百,加笞八十至二十,一岁刑仅加鞭一百,不笞。北周略同,鞭笞之数皆少于北齐,从鞭六十,笞十,逐级加鞭笞,各十。隋代《开皇律》减轻徒刑,刑期从一年到三年,每等仅差半年,不附加鞭笞。《唐律》完全继承隋《开皇律》的徒刑体系。这一徒刑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5006179.html?si=1&wtp=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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