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各类机动车报废年限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1.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1。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12年;2.出租客车15年;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4.客车客车已使用13年;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满15年;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满20年;8.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车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使用15年;9.带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使用15年,不带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使用30年;10.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和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11.普通三轮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和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车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6年,普通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2.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1。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客车规定报废,但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与大型非营运客车转换为营运客车的,累计使用年限按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不得超过15年;2.不同类型的营运客车按严格的使用年限相互折算报废;3.需要转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型、微型出租车、摩托车,按照严格的使用年限报废;4、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与其他货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注:本条例规定的使用年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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