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和变更隶属关系的总体方案应当包括

如题所述

1、行政区划变更的组织领导体系及责任分工,行政区划变更的实施步骤,行政区划变更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2、行政区划变更后发展定位、目标、方向,相关地方党政群机构设置调整,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划转,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单位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单位管辖。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单位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单位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单位管辖。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变化的,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情况报告上报审批机关后3个月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更新后的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报审批机关民政部门审核。由组织更新行政区划图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送审后向社会公布。制订变更方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应当拟订组织实施总体方案,与申请书一并上报审核。
组织实施总体方案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的组织领导体系及责任分工,行政区划变更的实施步骤,行政区划变更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和变更隶属关系的,总体方案一般还应包括行政区划变更后发展定位、目标、方向,相关地方党政群机构设置调整,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划转,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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