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河北省外服交的三险一金等,请问上海外服能查到我的缴纳情况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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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外服,还有中智 四达,北京外企服务有限公司,这一类公司本来的成立是因为外企不能保管档案,不能交四金。早期外企只有代表处不能招人,就委托外服公司代办员工人事关系,保证劳动者利益,但是随着外企越来越多取得公司注册具备了和劳动者独立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很多外服公司已经演变转型改制为商业化公司,为了追求盈利,他们和外企变成了客户关系,为员工办理人事事项赚取劳务费。并且最近今年,上海外服等公司利用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文字细节的曲解错误套用。和外企合伙把大量本该和外企直接签顶劳动合同的员工欺骗诱使并利用合伙骗取员工先辞职再去外企上班,然后再去外服签合同的把戏,害的很多劳动者不明真相,被迫和上海外服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后补派遣去外企工作。
  他们这样做的好处是,外服和外企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任何理由可以退回员工,类似说法也体现在劳动合同里,当然表明什么依法等规定。但是实际实施的时候,基本外企想退就退!外服无条件接受,因为套用劳合法派遣内容无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的规定,该规定本意是保护临时工农民工等低收入弱势群体。拿在这里进行所谓的保护高收入高级人才属于荒唐!
  更有甚者!随意解除的条款劳动者往往不服,会有争议!外服和外企合谋使用了最狠毒的一招。胡乱编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通常是鸡蛋里挑骨头或者是横加诬陷的理由借口!外服通常会照单签收退回,并且在合同中隐藏好了一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纪被退回即解除劳动合同!!如此一来,外服骗来的员工随意的打发走了!!这就是“被外服”,也就是说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被动的成为外服的员工,又被动的被解除。所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被侵犯。而且工会在这里起的作用几乎为0,除非你强烈的要求界入,他们也会搪塞推脱,成了龙子的耳朵走走形式。有很多怀孕临产的孕妇,哺乳期母亲,因公因私患病的员工,和个别被外企侵权的员工,和外企的中方或外方领导关系紧张的员工,都被莫须有的违纪罪名给与解除合同拿不到或者拿不足应有的补偿。很多人上网发帖抗议,都被外服公司通过网络公 关或者直接和有广告关系的搜索网站进行和谐删帖或者隐藏或者置换对外服有利的帖子靠前,不利的帖子沉入海底, 这些既得利益的奸商和中间商团伙抱团地沟里作恶!
  狠毒的签约模式使得外企的罪恶被免除,因为劳动法仲裁或起诉,主体市劳动关系双方,因为外企不是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是派遣合同,使得外企轻松躲过法律诉讼追讨的可能性。就算合并起诉胜诉了,也没可能恢复派遣关系。因为劳动关系是外服公司。外服或者给你可以忽略不计的最低工资,或者继续折磨你找你茬开掉,或者直接按照违纪开掉。因为外企才是给外服劳务费的大客户,所以经济上考虑外服公司根本不会站在劳动者利益上,国家机关应该明察取缔这种名为保护实则加害劳动者的外服制度或者派遣制度!外服已经距离设立的目的越走越远了,已经和劳动者的利益走到相反方向了。
  由于经济利益让外服公司和外企捆绑在一起。而行业潜规则和一些昧着良心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和法院审判员和默契,让劳动者面对的孤单可怜的一个人面对3方强大的经济实体和市场机构,即便再努力再合法的权益追讨起来也变得艰难异常。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在网络和现实的调查中,有网友反应整个上海地区的法院,劳动仲裁,上海外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都是对劳动者不利的。这样能打赢官司的实属罕见。所谓的赢了也是拖欠工资和社保那样明确强硬条款必须执行的。涉及理解或者法律条纹模糊的,完全是按照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模式操作的。从而造成了很多劳动者被外企欺凌后无法申冤,还要背负违反纪律的耻辱罪名。积怨极大。
  由于发生争议的员工总比例不是很大,导致很多已经被外服放在圈套陷阱和火山口的的员工并不了解。但是一旦外企对某个员工不利,十有八九吃大亏受大气的是可怜的中国劳动者!而且一旦出现外企大规模撤出或退回员工时,矛盾容易集中爆发引起恶性案件。所以有关部门应该从人大立法吗,工会保护,司法与行政取消或限制监管外服公司特权或者特殊形式的派遣模式。从根源上治理。尤其是大量外企完全具备和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该绝对禁止或减少派遣用工的发生,除非在劳动者在辞去之前的工作之前活的明确书面告知并且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当然斩草除根消除派遣制这一毒瘤为上上策。
  在这一切得到解决之前,劳动者的自我保护应你该做到,联络外企时首先问清劳动合同和谁签订,网上查清这个公司是否在中国注册公司能够签约,千万避免被外企外服公司联合坑骗成所谓的上海外服公司员工,以免万一发生被侵权有争议时候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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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0
不能,必须回河北社保缴纳地才能查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