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工资管理支付条例,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哪部分?

廖律师您好!(中大校友向您问好)想请教您,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的1/3写入合同的月工资,只按这一部分计算加班工资,其他工资都不写入合同(其中有技能工资、职务补贴等)请问,这样做对吗?合同中的月工资应该写那些内容,还是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员工能起述要求补发原来几年的加班工资吗?期待您的解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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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4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等,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所有工资都写进合同,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为逃避税收及其它费用,往往在合同中少写工资或只计基本工资,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利益,员工可以要求补发几年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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