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辞职后,参加工作起到2003年间的社保费单位没交,社会保险法提示在职职工视同已交,辞职人员怎么办?

我2008年从事业单位辞职,去社保局交社保费时,社保局要求我补交参加工作到2003年部分的社保费,这合理吗?补交后,单位应交部分是否应到原单位报销?

要先有相关的上班证件和你在单位交纳的社保手续。。再想当地劳动保障监督支队向单位补交。。找单位一定是拖延和不认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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