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3、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 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 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5、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 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
10、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 定证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
扩展资料:
竣工验收的依据可概括以下九点: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