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武器能否让人轻松拿起?

如题所述

慈溪一老板办了一家服装厂,后来又登记了两家企业,分别是一家实业有限公司和一家服饰公司。这三家企业不但为同一老板所有,而且工商登记住址、业务经营范围都完全一样,在工人们看来,就是一个工厂挂了三块牌子。去年,在服装厂工作了近20年的王某被企业辞退,她向法院起诉服装厂,要求支付相应补偿金,并补缴医疗保险。 但服装厂说,为她缴纳养老保险的是那家实业有限公司,而作出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是那家服饰公司,三家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王某不是服装厂的职工,告错了对象。当地法院审理后认可了这个说法,称王某应根据纠纷类别,起诉与她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的实业有限公司或者服饰公司,其起诉被驳回。 法院的这个判决当然没错,却苦了原告王某。重新起诉,就意味着重新开始复杂的司法程序,维权的成本会显著增加。能够因此怪王某吗?怪她在企业工作了近20年,却连自己究竟是哪家企业的职工都没搞清,匆匆忙忙打官司,还没交上手就败下阵来。 现在,在产生纠纷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被认为是大力倡导的理性之举。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弱者,权利受到了侵害,社会更鼓励他们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现实是,许多时候,弱势者似乎更愿意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譬如,近年来各地发生了大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事件,但务工人员大都不愿意走法律之道,而是想出了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爬油库讨薪等各种稀奇古怪的追讨方法,以致出现了伤残、命案等令人痛心的后果。与此相反,那些拖欠工人工资的不良企业主,有时却很是“讲法律”,动不动就对走投无路的务工人员说“你们去法院告好了”。 为何占理的务工人员不愿打官司,欠薪不还的老板反倒底气十足,愿意在法庭上相见?问题的实质就在于,对于许多弱势者来说,法律的武器实在过于沉重,不是他们想拿就能拿得起来的。因为他们不拥有相应的知识,自身素质也无法适应繁琐、细密的司法程序要求。譬如,司法要求起诉者负有举证责任,就让他们无力跨过求助的门槛。其次,务工人员本就收入不多,无力支付动辄数千元的代理费用,如果被拖欠的工资仅几百元,通过司法手段追讨更是没了实际意义。虽然从理论上说,政府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务工人员提供帮助,但实际受惠者少之又少。此外,客观存在的司法运行低效率甚至司法腐败,进一步抬高了务工人员试图讨回公道的成本。 法律武器让人拿得更轻松,真正成为保护每个公民权益的工具,不但与国家出台了多少具体的法律规章有关,更与是否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有关。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以全民素质的提升和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为前提,而不是以出台了多少法律规章为唯一标准。如果不铲除产生社会不公的土壤,法律为全体民众服务的宗旨如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法治环境就不可能健康,法律武器对于许多弱势者来说,就将永远沉重,无法轻松使用。依法维权也会因此变成一件难事,不光会让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这样的问题成为顽疾,更会消减人们信仰法律和依法办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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