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题所述

在仲裁阶段目前时效是一年。理由如下:一、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中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上述条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争议中的一种。二、劳动争议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社会保险的时效也应该是一年。三、如何证明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害这要结合劳动者的举体情况来说明,比如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上有没有扣交社会的记录;有没有社保的有关凭证;个人有没有办法查询社会的情况等。从以上条件综合分析劳动者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当然,该部分举证责任应该在单位。四、反对者的声音反对者称,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不受时效限制。法律依据如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我不同意上述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上述条款并未提到诉讼时效问题;其次有关责任属于行政责任,与劳动者和企业的社会保险争议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属于行政关系,后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从以上条款并不能得出社会保险不受时效限制的结论。五、建议 建议劳动者在知道企业未交社保起一年之内提出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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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31
请不要被误导了,社会保险费任何一个法规都不会否认它的强制性,只要是强制性的,就不会受时效限制。单位和公民缴纳社保费用是应尽的义务,公民因此在将来领取养老金 ,那也是在完成了义务后,才会产生的权利。在缴纳期间内只有单位和公司应尽的义务,还未产生任何权利。社会保险费是民生基础,我们的祖父母,父母,自己,还有孩子将来要领取的养老金都取自这个费用的循环积累。越多才会越能保证社会的安定,国家绝对不会支持放弃这块的缴纳。但是同时也不能否认目前出现了法规相勃的地方,但这种情况并不是说没有胜算的可能。,执法机关也是由人来执行,理解法律和适用法律出现偏差都有可能的,只要切入点到位,并不是不能翻案的。目前来看,就社保费的求助部门有五个,社保局、劳动监查大队(归属劳动局,现在很地方社保和劳动已经合并),税务机关,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只要你的证据能明确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存在,入职时保存你的面试通知,你工资发放明细(打款人账户名一定能证明是和单位相关的,有的单位会找个私人户),你每天在公司的打卡照片,当时在单位从事工作的记录等等可以证明时间轴的东西留存一份,日后算总帐。每一条路都要去走走,总能走通的,所以一定要据理力争。网上已经有很多胜诉的案例了,多看看,就算一审没赢,还有二审,还有复议。当然了,如果你不着急养家糊口交房贷,你也可以很有骨气的在当时就争取自己的利益,大不了就是不干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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