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女方退婚新法律

如题所述

婚后女方退婚是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是需要将彩礼钱退还给男方的。
彩礼返还条件有:
1、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但若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如果男方是处于完全自愿给彩礼钱的,那么就无权要求其退还彩礼钱。一般来说,订婚后女方退婚的话,那么男方是有权利的要求其要回彩礼钱的,且只要男方追究,法律会判处女方归还彩礼钱。
不返还彩礼钱的情形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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