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评残病退最新标准

如题所述

现役军人病退是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执行的: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军人病退标准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
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
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
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统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11.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3级或EF≤45%;
12.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2级;
13.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
14.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m);
1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导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
16.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17.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8. 创伤或胸部手术后合并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9.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每年≥3次,咳血量≥30ml);
20.耐多药肺结核,无法治愈,痰结核分枝杆菌持续阳性;
21.肺叶切除≥2叶;
22.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
23.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
24.不可逆的食管严重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5.食管大部切除;
26.反复发生的难以治愈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
27.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
28.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29.肝硬化失代偿期;
30.肝硬化代偿期伴食管、胃底经脉曲张或伴脾功能亢进;
31.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3/S3;
32.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
33.胃切除≥2/3;
34.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
35.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
3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以上肝功能损害;
37.永久性胃、肠造瘘;
38.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39.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40.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
41.腹壁全层缺损≥1/3;
42.各种原因引起慢性肾功能衰竭;
43.慢性肾脏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24小时尿蛋白定量≥1克或伴有肾性高血压,需长期服药治疗;
44.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不全;
45.膀胱永久性造瘘;
46.神经原性膀胱;
47.膀胱全切术后;
48.一侧肾切除伴对侧肾功能损害;
49.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
50.2个或以上主要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51.垂体瘤、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有手术禁忌症或术后复发;
52.内分泌、代谢疾病合并心、脑、肾、肺、肝一个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损害,达不到完全失代偿期;
53.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足坏疽或截趾;
54.双侧肾上腺缺损;
55.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56.内分泌浸润性突眼(三级以上);
57.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58.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9.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60.骨质重度疏松症;
61.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复发≥3次,治疗无效;
62.面部瘢痕面积≥40%或中度颜面毁容;
63.手部瘢痕畸形,功能大部分丧失;
64.会阴、肛门瘢痕,无法修复,影响排便功能;
6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
6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除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血小板低于20×10的9次方/L ,需要长期治疗;
68.中性粒细胞缺乏,且白细胞低于2×10的9次方/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
69.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需药物维持治疗;
7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1.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溶血性贫血(频繁发作、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2.不能治愈的POEMS综合征;
73.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伴有反复出血倾向;
74.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需要长期治疗,血红蛋白持续低于70g/L,血小板≤50×10的9次方/L);
75.各种血液病同基因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未达到持续完全缓解的;
7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8.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反复发作≥3次;
79.继发性凝血因子缺乏,需要长期治疗;
80.多中心性Castleman病;
81.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病程1年以上,较好耳听力损失≥90dBHL;
82.严重的前庭周围疾病,一侧前庭功能异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偿(睁眼不能行走、双足不能并立);
83.口腔颌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创伤或疾病导致吞咽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不能治愈;
84.喉气管狭窄、喉返神经受损,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难的;
85.气管切开需终生带管的;
86.气管食管瘘,治疗1年以上不愈;
8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矫正视力≤0.3;
88.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89.一侧眼球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5;
90.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1.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2.上唇或下唇缺损≥1/2;
93.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94.舌缺损>全舌1/3;
95.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且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1cm;
96.面肌痉挛,经治疗两年无效;
97.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
98.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提示有脊柱竹节样改变或髋关节受累;
99.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血管炎伴有重要器官不可逆转的功能损害;
100.大关节骨缺血性坏死或人工关节置换术后(肩、肘、髋、膝、踝);
101.脊柱疾病导致肢体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或性功能障碍;
102.四肢骨折不愈合或伴有严重感染,病程≥1年;
103.红皮病,经治疗1年以上,皮损面积≥80%体表面积;
104.关节型银屑病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或挛缩变形;
105.器官移植术后;
106.各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
107.各种反复复发的良性肿瘤(≥3次)合并功能障碍;
108.AIDS接受HAART治疗,病情不能控制者;HIV感染并出现临床症状(发病)或CD4数《500*10的6次方/L;
109.慢性血吸虫病伴有门脉高压表现;
110.乙脑、结核性脑膜炎治疗半年以上遗留严重后遗症;
111.其它非因战、因公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四级以上残情的。
2.评残还需要知道些什么?
(一)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相关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二)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协调经治医院复印病历,经初审后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三)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4)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结果及后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四)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医学鉴定工作开始前,会同同级机关军务、组织、干部、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填写不规范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所在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对内容不真实或者明显不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标准的,取消其参加医学鉴定资格。
(五)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军人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申请鉴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鉴定。军人病情严重确实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必须得出具证书,并指定人员代为陈述情况;其他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医学鉴定。
(七)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医学鉴定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机关军务、干部、纪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复议。
(八)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复议的,逐级上报至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复议人员。
(九)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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