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办事处在居民楼画停车位竞拍合法吗?

如题所述

社区办事处在居民楼画停车位竞拍,不合法。依据如下:
1、住宅业主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住宅用地(R01)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R03)是“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依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区征地费与建设费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
2、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已列明共有设施,包括道路、绿地、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按照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3、街道办事处在居民楼画停车位竞拍明显违法
街道办事处指导筹备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代行的前提是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形成大会决定;否则,街道办事处擅自在居民楼画停车位竞拍的行为,明显违法。
筹备业主大会等相关问题,详见本号文章“筹备首次业主大会遇到的问题”、“ 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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