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差额征税的实际收入是差额收入还是开具发票的全额收入?

人力资源差额征税的实际收入是差额收入还是开具发票的全额收入?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拓展资料】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此文件中从事人力资源的朋友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人力资源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是不能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分,要全额计算。如果2015年全年的销售额超过了515万元,必须主动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否则将面临不允许使用开具专用发票、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等惩罚性措施。如A劳务派遣公司2015年全年收到用工单位的工资等及管理费合计520万元,其中代发代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500万,管理费和服务费为20万元,在营改增后A劳务派遣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要及时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二、人力资源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对于劳务派遣维持原有的差额按5%征收率纳税不变是较好的方式,并可以对余额部分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征收率5%),对方可以获得营改增的抵税效应红利,代发和代缴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假定原来我们对管理费按5%开交纳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实际税负成为4.76%(5%/1.05),下降了0.24%。

三、人力资源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对于人力资源外包的销售额是扣除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差额。可以选择简易按5%征收率征收,并对扣除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部分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征收率5%),对方可以获得营改增的抵税效应红利。代发和代缴的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部分开具普通发票。

四、人力资源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对于劳务派遣选择简易征税后其劳务派遣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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